2007年11月5日,葛洲坝人民法院对我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刘丽珍挪用公款大案作出有罪判决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丽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诈骗罪,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。宣判后,被告人刘丽珍表示认罪服判。至此,这起取证难度大、案件定性难的职务犯罪大案查处终于尘埃落定。
被告人刘丽珍原系葛洲坝明珠中学财务出纳,1996年至1998年期间,刘丽珍利用职务之便,挪用单位集资款10多万元用于个人使用。1999年,刘丽珍又假借单位集资的名义,骗取该校教职工存款61300元,用于个人挥霍。案发后,刘逃离宜昌。今年年初,我院反贪干警在走访调查中获悉该信息后,经检察长批准,开始初查工作,经过反贪干警深入细致的调查,一举将潜逃多年的刘丽珍抓获。由于案发时间久远,许多原始书证无法查证,给侦查取证、案件定性造成极大难度,侦查人员只得采取逐一排除的方法收集和固定证据,最终查清了全案犯罪事实。
该案的有罪判决,集中反映了我院长期坚持以案件质量为核心所体现出的成效,同时,作为一起反贪部门自行发现查成案的典型案例,必将有力地激发全院反贪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